跨太平洋夥伴協定(TPP)文本出爐,有關智慧財產權章節包括藥品專利連結、資料專屬保護、著作權保護期間自50年延長至70年、錄音物上表演人的權利等多項內容。

王美花表示,對於錄音物上的表演人(歌手、副歌手、樂器表演者),TPP規定,音樂播放後或公開傳輸後,應給與表演人相關權利,但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定。

王美花指出,未來針對TPP賦予錄音物上表演人權利、著作權保護延長等議題,預計1月將與文化部合辦產業諮詢及公聽會,4月前將相關修法條文及配套措施送至行政院。1050113

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(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)TPP將著作權保護延長至70年,並對錄音物上表演人,賦予其廣播及向公眾傳播權,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債整合長王美花今天說,將與文化部邀集業者討論後,4月前提出修法條文及配套。

相較之下,國內著作權法目前僅規定,還未做成CD前,表企業貸款演人可向唱片公司要求權利,但一旦做成CD後,後續CD播送,現行並未規定,表演人可再主張權利。

儘管未來歌手可主張權利,可望增加收益來源,但唱片公司及使用音樂的業者則有不同意見,包括從現行授權費撥一部分給歌手,或向使用音樂的業者增收權利金,各界看法不一。

唱面公司認為,此舉主要是增加歌手權利,因此收費應採外加,但廣播業者認為,使用的音樂並未不同,為什麼要多收費?

TPP著作權修法 4月前送行政院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tpp著作權修法-4月前送行政院-120459835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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